上海发布关于加强本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

来源:生态科学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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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沪委办〔2018〕19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规范监测行为,打击弄虚作假,促进本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监管制度,建立责任追溯机制

(一)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持续加强对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日常监测工作质量和监测数据质量的监督管理,并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总〔2018〕235号)要求,依托“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通过“互联网+监督”方式,强化环境监测业务委托方和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运维机构)对保证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的主体责任。

(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和责任追溯机制。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需根据监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建立覆盖方案制定、布点与采样、现场测试、样品流转、分析测试、数据审核与传输、综合评价、报告编制与审核签发等全流程的质量管理体系。鼓励和推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发建设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应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规范监测工作流程,实现对机构内部管理和监测活动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建立采样人员、分析人员、数据报告审核与签发人员对监测数据终身负责的责任追溯机制。

二、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一)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加强分类监管。我局将依托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建立和完善在本市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名录库,并同步建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管专家库和监管人员库。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综合运用系统项目抽查、现场突击检查、盲样考核、实验室间比对、复核监测记录报告等手段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将体系运行不正常、监测活动不规范、技术水平低下、涉嫌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可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或独立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二)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发布《上海市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查处办法》《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有关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涉事机构和相关责任人。

(三)建立联合惩戒和信息共享机制。我局将加强与本市及外省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合作和信息沟通,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及时通报有关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并将严重失信的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信息依法纳入“上海市社会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加强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创新社会监督方式,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积极鼓励公众广泛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上海市民服务热线电话“”、“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上海环境”网站(

文章来源:《生态科学》 网址: http://www.stkxzz.cn/zonghexinwen/2020/1106/5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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